香港买药为什么比中国大陆便宜?
香港为什么药品价格比大陆低一倍?
香港人均收入远远高于中国大陆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三权分治的政治制度。香港面积1103平方公里,2012中期人口714万。2011全年香港地区生产总值18909.39亿港元,人均GDP3.4万美元。
药品市场规模远远低于中国大陆
香港政府统计显示,2008/09年度香港本地医療卫生总开支共计843.91亿港元,其中,对医療用品的提供者及零售业销售单位支出95.96亿港元,占医療卫生总开支的11.4%。
2010/11年度香港公共医疗服务总开支(医院管理局总支出)379.36亿港元,其中药物支出36.39亿港元(占比9.59%),医疗物品及设备支出13.54亿港元(占比3.56%)。
香港市场流通的药品主要靠进口
(品种结构)2009在香港注册的19500种药剂制品中,约70%(13000种)由香港境外进口(全球采购),其中约11000种(进口药品种数的85%)属于专利期已过的药物。本地制药商只制造专利期已过的仿制药约有6500种。
香港政府对药品价格没有行政管制
卫生署设立市场监测机制,以监管药物的安全、效能和品质。卫生署从不同渠道(包括互联网),抽取市面上的药物进行化验。如果发现产品的品质有问题或被掺杂了有害物质,会尽快发出公布以提醒市民并向他们提供意见。
卫生署亦会定期派员巡查药商(包括医疗机构药房),以确保他们遵守法规。卫生署药剂师督察会巡查已经向管理局注册的销售商处所。署方亦会派员抽样进行试买,侦查涉及受管制药物或未经注册药剂制品的违法活动,并检控违法者。管理局可委任纪律委员会,就管理局接到有关注册药剂师、雇员和获授权毒药销售商或其合伙人的行为操守,或上述人士或团体触犯《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危险药物条例》或《抗生素条例》的投诉召开纪律研讯。若纪律委员会裁定有关人士或团体的操守有不当行为,可对注册药剂师给予谴责或在指定期间内取消其药剂师资格;对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发出书面警告、予指定时间内取消获授权毒药销售商资格等惩罚。
除了对药品的注册,药师执业和药品制造、进出口、批发、零售行为有相应的许可牌证管理以外,香港政府对药品目录和药品价格等市场行为并无管制。
香港基于医疗保障控费目的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科学的医保控费机制,使药品使用成为医院成本而不再是盈利中心,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生处方和院内药房成为医疗机构控药费的关键。药品不再是医院的盈利中心,主要是科学的医保控费机制带来的结果。因为有了总额预算等科学的医保付费机制,医疗机构的管理者有被迫降低诊疗成本的压力(包括药品费用),从而才有严格控制医生处方行为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了他们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的动力。所以在这里,应该提出医保控费机制,才是控费的关键。
香港是一座只有700多万人口的中等城市,其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专科诊所、普通诊所,普遍均在院内还保留有药房。但由于公立医院的门诊和住院等均受医管局收费标准限制,药品费用并不高。急诊每次100元港币、住院入院费60元另每天100港币。普通门诊挂号费每次45元,门诊治疗后可获得不超过4周用量的药品,每种药物患者只需支付10港币;住院费包括所有的检查费、药费和饭费。由于香港医管局将每一家公立医院/诊所的全年费用通过预算已事先下发给医疗机构(即实施总额预算和政府购买医疗服务),因此药品费用对公立医疗机构来说是必须严格控制的成本,而不再是医疗机构的盈利中心,医疗机构管理者不得不主动的严格控制医生的处方行为以降低药品费用带来的成本压力。
相对来说销售处方药的社会西药店(561家)较少,但中药店(3000多家)较多。除急诊外,香港居民通过预约才能获得收费较低的公立医疗机构的专科或普通门诊,因此约70%的门诊服务在私人诊所。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香港已经开始认识到对社会办医的资源利用不够充分。
专利药的价格控制最难,却是药品价格控制的关键。医管局对此投入大量人力和专业技术人员,采取紧密跟踪市场调整采购策略的基本思路,多种方式控制专利药价格。
首先,采取单一招标方式,汇总使用量,集中招一家供应商,通过量大的优势使供应商降低价格。
其次,在科学、专业的分析、评估下,对于具有相同治疗效果具备替代关系的几个专利药品,密切关注其价格变化趋势,优先、大量使用价格低或价格下降速度快的药品,迫使厂商降低专利药价格。
第三,对于核心专利权到期,但制剂、工艺等其他专利仍在保护期的药品,如果市场上有仿制药出现,主动研究改用仿制药的可行性。包括:主动查证专利药和仿制药的专利权构成和期限、评估转用非专利药物的相关风险、请海外专利权律师确定有关风险是否属于轻微、要求合同供货商提供免责保障等主动查证专利药、仿制药的专利权构成和期限等四方面主要工作。如果这四项工作都能确保不出现问题,医院管理局会尽快转用仿制药,以期快速降低药物成本。
非专利药则在确保与原研药同等疗效、安全性基础上的价格最低者中标(包括原研药)。
(处方用药管控)医管局在制定或调整药物名册的同时制定有科学、详尽的《药品临床使用指南》,并将之纳入全医管局信息系统,所有超出指南范围的处方,医生均须在系统内书面说明具体缘由。同时,所有医生的处方、每个患者在医管局系统医疗机构的诊疗与获得处方情况,均在系统内公开透明。各联网、各医院医疗费用与其所覆盖人群、诊疗人次、诊疗疾病等数据,也被各级管理者持续比对分析。超预算将直接影响很不宽裕的人手使用或人员总收入。不合理或过度诊疗、过度用药,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重复拿药情况基本不存在。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结果)2009年数据,香港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约3200种药物产品中,约50%为专利期已过的药剂制品。在这些专利期已过的药剂制品当中,430项制品经由招标程序向单一供货商采购,余下的由多个供货商供应。医管局采购的专利期已过的药剂制品当中,约350种来自本地的制造商。
香港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方式
(招标方式)香港医院管理局作为代表香港特区政府管理公立医疗机构的全额预算单位,在医管局年度预算框架下,对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负责。按照香港政府采购制度(《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全系统每年支出大于100万港元的药品,由医管局组织全球集中招标采购。一次招标签署两年合同(“中央供应合同”)。全系统每年支出在5万~100万港元的药品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医管局集中汇总年度用量数据,邀请供应商报价,经谈判确定价格和供应商(“中央统筹报价”)。全系统每年支出少于5万港元的药品均由医院直接采购。
(医院采购)各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实际需要与本医院或联网的药物预算,在医管局药物名册规定范围内、总药师办招标结果范围内,自行向供应商下单、收货与结算。
香港的医疗保障制度
香港政府在1964年和1974年两度发表政策白皮书,公布政府的医疗服务政策目标是要“保障及促进整体的公众健康,以及确保向香港市民提供医疗及个人健康设施,特别是那些须依赖资助医疗服务的广大市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后也多次承诺:“没有人会因经济问题,得不到适当的医疗服务”。
香港政府以财政预算为主要筹资方式,直接承担绝大部分公立医院运营经费(包括药费在内的所有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管理成本),百姓只需为所获得的医疗健康护理服务自付很少量的费用(不到10%),目前香港百姓大部分的住院服务选择在公立医院。公营医療系统透过医院管理局的基层门诊服务目前主要服务对象是低收入人士、弱势社羣、长期病患者和较贫困的长者病人。
私立医院主要为较高收入者提供高端住院医疗服务(收费昂贵)。
受公立医疗门诊预约排队等候影响,加上大量私立诊所服务也比较规范,但更便利,服务价格也可承受,私营界别的西医诊所求诊人次约占所有西医门诊诊症(包括基层治療服务及专科门诊服务)的70%。
2008/09年度私人医療卫生支出(总额431.34亿港元)的资金來源69%(1989/90年度77%)来自香港居民私人的实付支出(又称用者付费);15%来自顾主提供的团体医療福利;13%来自私人购买的医療保险。
卫生署亦透过预防疾病的公共卫生服务、健康促进计划和其他疾病防治,提供基层医療服务。
2008/09年度香港本地医療卫生总开支共计843.91亿港元,占当年度香港GDP总值的5.1%。公共医療卫生支出占医療卫生总开支的比重49%,与本地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为2.5%。私人支出占医療卫生总开支的比重51%,相对本地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为2.6%。
1997年哈佛专家小组为特区政府提供的咨询报告对香港医療制度的评估:1)香港的医療制度相当平等。从病人的角度看,全港市民不論贫富,都能获得必要的医療服务。而且不論身在香港何处,大都能够在三十分钟内抵达医療服务的地点。各阶层人士的医療开支在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使用服务的多少均大致相同。2)医院管理局设立后,医療服务的质素和效益有所改进。病人对医療的技术质素和医护人员的态度比以前满意。药物采购等方面的效益也有显着的改善。3)与欧洲国家相比,香港的医療制度以低成本、高效益見称,亦即用同等數量的资源获得较多的医療成果。
香港医管局药物名册
香港医管局在2005年开始制订统一的药物名册,在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统一的药物目录和药物使用准则。
首先,医管局选购药物会根据有关药物是否符合所有质量方面的要求,包括有关药物是否获卫生署注册;制药工场是否已获得《良好生产规范》认证;以及药品的详细数据,如药品的原配方、化验分析方法、制成品的规格和稳定测试数据。至于仿制药,则须提交生物等效性数据,以确保有关药品与专利药等效。有仿制药的品种,要在评估其专利风险,确定质量安全后优先选择仿制药。
其次,列入医管局药物名册的必须是具成本效益,经验证安全有效的药物。目前例如医管局药物名册的药品制剂共有1300多种,包括通用药物和专用药物两类。通用药物约占八成,是一般使用的药物,所有医生都有处方权;专用药物约占两成,是在特定临床情况下经专科医生临床评估、特别授权处方使用的药物。
自费药物中,疗效确切但价格昂贵的药品,经医生评估确有临床需要,有经济困难的病人可由专业社工按一套客观审批标准评估决定补助幅度后,由医管局系统医疗机构药房提供。其他自费药物,有病人需要的可在社区药房购买,部分特殊的、较难在社区药房找到的也可通过医管局药房购买。
医管局辖下的一个独立的委员会—药物遴选委员会,成员来自医管局、卫生署、私营机构及大学的医生、临床药理学家及药剂师。该委员会为医管局独立挑选药剂制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临床适用性和合理的成本效益关系。该委员会一年两次定期审评,审议内容包括系统内目录药品使用情况、最新科学实证资料(包括药商提供的)等,按相关原则、程序决定新进或淘汰品种。
药品流通相关法律法规(法律依据)
(法律要求)药剂师和各类药品销售商需遵守的香港法例包括:《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抗生素条例》(第137章)、《辐射条例》(第303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第231章)、《中医药条例》(第549章)、《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以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等。
香港药品分类、市场准入与专业要求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香港《毒药表第I部》所列毒药,须在注册为获授权毒药销售商(药房、有明显Rx标志)处所内,由注册药剂师或其在场监督的情况下凭医生处方销售,并必须于出售前将销售详情记录在毒药册中。
《毒药表第II部》所列毒药,须由获授权毒药销售商或列载毒药销售商在注册的处所内由注册药剂师或其在场监督的情况下销售(禁止列载毒药销售商按照处方配药)。
其余未在毒药表列载的药品制剂可以在没有药剂师驻守的药房或药行销售。
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用作存放毒药以供零售的每一处所,均须由注册药剂师亲自控制。
任何人未经合法注册在与零售毒药业务有关的方面,或在与药品、毒药或药剂制品的配发、合成或制造业务有关的方面,采用或使用任何名衔、徽号或说明,而可使人合理地认为此乃暗示该人或其雇用的任何人是注册药剂师,或该人是获授权毒药销售商,或该人或其雇用的任何人具有并非其实际具有的学术资格,即属犯罪。
持有毒药批发牌照或药剂制品制造牌照的人不得向注册批发商、销售商、注册药剂师、注册医生等法定对象以外的任何人销售或供应任何毒药,对列载毒药销售商仅可供应属毒药表第II部所列种类的并且是该列载毒药销售商领有牌照销售的毒药。
从事西药进出口和批发的商户必须持有药剂制品进口商/出口商的证明书或毒药批发牌照(如经营的药物属毒药类别)。批发商、进出口商及制造商,必须贮存其药物于合适的条件下。他们需要设立一个药物回收机制,当药物被发现危害公众健康时,能有效地从市面上回收药物。
香港于1999年7月制定《中医药条例》(第549章)开始对香港的中医执业及中药使用、制造和售卖的实施规管。法定机构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也于当年9月成立,卫生署同时设立中医药事务部负责向中医药管委会提供专业和行政支持服务,以协助其制定和执行各项中医药的规管措施。
转自《搜狐健康》